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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美国禁毒史》的启示

2000-03-15 来源:中华读书报 胡双宝 我有话说

美国不种植鸦片、大麻、古柯之类麻醉品原料,却是世界上麻醉品消耗量最多的国家,也是麻醉品犯罪最严重的国家。

美国耶鲁大学医学院资深教授戴维·马斯托的《美国禁毒史》一书(北京大学出版社,1999),向人们讲述一百多年来美国广泛使用麻醉品的原因、时期、人群以及法律控制等问题。作者于1968年开始研究这一问题,1973年由英国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了该书的第一版,1987年出第二版,1999年出第三版。中译本是据作者提供的第三版付印稿副本翻译的。该书英文原名为THE AMERICAN DISEACE:Origins of Narcotic Control,即(美国的痼疾:麻醉品控制的由来)。书中不仅多处征引了书、报、刊物,而且大量引用了有关部门的档案及专家调查资料,其中包括相当数量的与联邦机构观点对立的资料。为了方便中国读者理解其内容,征得作者同意,改用今名。译者周云女士在前言中指出,“成瘾性麻醉品”比“毒品”更为准确,不带任何色彩,便于人们从容地理解一些相关的历史问题。

19世纪晚期,麻醉品在美国被当作理想的补品而受到欢迎。不久,人们怀疑它的作用。到1900年,被列为最危险的东西。1914年,美国国会通过了严格管制麻醉品的《哈里森反麻醉品法》,规定买卖麻醉品都要登记,从服用者、医生、税收部门三方面加以限制。但是,医生,尤其是私人开业并且兼经营药品者,力求从中牟利;药业部门要增加盈利;税务部门要增加税收;麻醉品服用者能否克服毒瘾,除了自身是否具备信念和决心,更多受制于外界因素,其中医生的影响很大。就这样,在美国开始了对麻醉品的控制与反控制的长期斗争。

国内税务局要求修改哈里森法,以扩大定罪及罚款范围,从而使人们认为,反麻醉品法是一部税收法,形形色色的服用者反对,医生、药剂师反对,结果是哈里森法得不到贯彻。该法规定,没有登记的人得到或者拥有麻醉品为违法,除非是从医生那里得到,而且医生是诚实地开处方。医生便采用治愈之前无限制的“维持成瘾”的办法对付,医生和药剂师可以长期获利,却很少有“维持成瘾”诊所治愈的病例,于是,最高法院将“维持成瘾”定为非法。靠特权和政治背景建立起来的、获利很大的麻醉品成瘾治愈诊所一个个被取消。

单就反麻醉品法讲,在美国,有联邦法,有州法。各州州法有宽有严,与联邦法并不一致。所以,全国的控制麻醉品的状况很不平衡。相邻的州之间经常发生互钻法律空子的事。纽约州就批评新泽西州对麻醉品管制宽松,致使纽约州难以执行精心制订的法律。

即使是联邦法,或是法律本身,或是执行中的解释,也是时宽时严。有相当一个时期,把酒类也列入控制的麻醉品之列,控制效果自然不会好。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,美国对麻醉品曾经有过处罚很严厉的法律,六七十年代,限制大加放宽,比如认为吸毒成瘾是疾病,而不是罪犯。贩毒者才是罪犯,美国历届总统对控制麻醉品的态度也不同。布什时期是相当严厉的。而现任总统克林顿1993年上任后,把国家控制麻醉品政策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一下减少了百分之八十三,原因是专家认为国家应当在麻醉品问题上采取“宽容的态度”,以减少公众对麻醉品流行的注意力。

政出多门,恐怕是美国治疗麻醉品成瘾这一社会“痼疾”中的机能痼疾。比如联邦麻醉品控制局,先设在财政部(难怪反麻醉品法被目为税收法),后来调整到司法部,而卫生部又有管制麻醉品滥用局,此外又有跨部的麻醉品和危险品局,如此等等。

一些美国人把麻醉品泛滥归因于外国,如土耳其和邻近的墨西哥等国用各种方式输入麻醉品,美国却对控制进口缺少有力的措施。

美国的国际麻醉品教育协会、世界防御麻醉品协会等非政府组织,《美国医学会杂志》等舆论以及“家长运动”等,都对反麻醉品起过重要作用。

作者始终认为,美国注重麻醉品,不只因为它是医学或法律问题,而且也是政治问题,“在建立国家的麻醉品政策时,政治性判断的价值,一直具有重要意义。”最好是传播科学和历史知识,根据更为理性的知识去影响社会。

中国与美国情况很不相同。中国对于禁毒,在政治上高度重视,有统一的方针政策,统一的部署,不足的是社会广泛的关注和普遍的科学道德教育。以美国为鉴,可以使我们少走弯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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